1,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您好,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

2,重大误解的三种情形

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法律分析】重大误解的情形一般有: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如把借贷误解为赠与,把出卖误解为出租。2、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例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演出合同等要求有特定履约能力的合同,如果对当事人的身份、技能等存在误解,往往会带来较大损失,可构成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的性质、品种、质量的误解。例如,把文物复制品误认为是真品,把劣品误认为是优等品,这些将可能导致当事人合同目的的落空,给当事人带来较大损失,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的三种情形

3,重大误解的构成和撤销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你说的撤销权究竟是哪一种呢?请你对照以下两种情况的具体规定,从而选择正确的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可撤销合同之撤销权的行使《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是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二、财产保全之撤销权的行使 此撤销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因此,前者可以仲裁,但前提是有仲裁条款或是仲裁协议的存在,后者只能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

重大误解的构成和撤销权行使方式有哪些

4,重大误解行为有哪些情形

“重大误解”有哪些情况?在《民通意见》第71条中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情况一:对行为性质发生误解。案例:张某入住某旅馆,误以为旅馆提供的茶叶是免费的而使用。误将卖品当做赠品。情况二: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乙女产下丙。丙长大后,甲男赠送一套房屋给丙且将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后查明,丙并非甲乙所生,而是乙女与前任男友所生。则,甲男可以撤销对丙的赠与合同。甲男是基于“丙是其亲生”这一认识而赠与的,可以认定为对对方当事人发生了误解,因此,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情况三: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案例:某珠宝店销售手工制作的仿金戒指,颜色如真金。张蓉挑中该款仿金戒指并购买。售货员误将真金戒指当做仿金戒指交付给张蓉。误将真品当做仿制品,属于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情况四:对价格发生误解。案例:超市新购进一批家电。在标注价格时,误将价值5000的洗衣机标注为3000而卖给赵四。情况五:对品种发生误解。案例:某饭店去酒厂买酒,指定购买五粮液。酒厂在挑选散装酒时,误将茅台当做五粮液卖给了饭店。需要注意的是,动机错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如:某药店认为2月后口罩价格会上涨,就在口罩生产厂订购了2000个口罩囤积起来以备销售。结果口罩价格2月后并未上涨,则该药店不能撤销与口罩生产厂的合同。

5,如何处理重大误解的案件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和质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行为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当出现涉及重大误解的案件时,作为法官该如何处理? 首先,正确理解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1、必须是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这里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表意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二是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由于误解造成的,表意人的错误认识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2、必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误解。判断重大误解的标准是: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就会按实质不同的条款订立合同或根本不会订立合同。 其次,掌握重大误解的具体情形。重大误解主要以下几种情形:(1)对合同的性质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3)对标的物的性质发生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认识错误,在标的物的物质量直接关涉至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利益时,对质量发生误解则可构成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的价值或报酬的误解。 再次,如何处理重大误解行为。《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有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行为。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通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最后,实践中处理重大误解案件应注意的问题。要注意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区别,显失公平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的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但重大误解的合同并无要求后果显失公平。要注意重大误解与欺诈的区分。二者都包含了表意人的认识错误,但误解是自己的过失(非故意)造成的,而非受欺诈的结果。在欺诈的情况下,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是由于他人实施欺诈行为而诱使自己作出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非自己的过失造成的。第1页 共1页

6,合同中常见的重大误解表现为几个方面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中常见的重大误解:  1、对合同性质的误解。  2、对当事人身份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详析: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在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大事项存在认识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合同指一切民事合同。还有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注意事项:  (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具备,尤其是交易的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清楚。  (2)查阅国家对该交易有无特别规定,目的在于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业务发生纠纷的概率和纠纷的起因、种类,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缺憾的发生。  (4)可能的话,通过行政机关的公证、律师见证和公证,通过相关机构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内容尽可能完备。  (5)签署合同时合同表面要字迹清楚,整洁,推荐使用合同专用纸张打印。

文章TAG:重大误解的排除情形重大  误解  排除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