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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不属于重大误解

不属于重大误解。其一、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你的行为是属于操作上的失误,而非对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其二、未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谈不上重大误解。
质量、规模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对商品价格产生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的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撤销权,某甲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从行为成立起1年内。所以,但受到时间限制。重大误解强调误解人的责任,不当得利强调不当得利人的责任

为什么不属于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重大误解的四大构成要件如下:(1)必须是表意人(即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对方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法律依据】: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扩展资料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一方利用其优势或利用对方无经验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发生显失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在于:一方面,重大误解的合同并不要求后果显失公平;另一方面,表意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失误主张变更或撤销合同,但若这种单方误解导致显失公平的后果时,法律可给予救济。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3,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

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以下4个要件: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误解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误解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误解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这也是误解和欺诈、胁迫及乘人之危的主要区别之一。即误解人的错误认识不是源于对方当事人的遗错行为,而是由于自己的不谨慎。 4、误解是误解人的非故意行为。在此不允许当事人以重大误解为借口,而实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来撤销合同。
您好,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效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哪些情形属于合同上的重大误解重大误解的构

4,重大误解行为有哪些情形

“重大误解”有哪些情况?在《民通意见》第71条中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情况一:对行为性质发生误解。案例:张某入住某旅馆,误以为旅馆提供的茶叶是免费的而使用。误将卖品当做赠品。情况二: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后,乙女产下丙。丙长大后,甲男赠送一套房屋给丙且将房屋登记在丙名下。后查明,丙并非甲乙所生,而是乙女与前任男友所生。则,甲男可以撤销对丙的赠与合同。甲男是基于“丙是其亲生”这一认识而赠与的,可以认定为对对方当事人发生了误解,因此,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情况三: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案例:某珠宝店销售手工制作的仿金戒指,颜色如真金。张蓉挑中该款仿金戒指并购买。售货员误将真金戒指当做仿金戒指交付给张蓉。误将真品当做仿制品,属于对标的物发生误解。情况四:对价格发生误解。案例:超市新购进一批家电。在标注价格时,误将价值5000的洗衣机标注为3000而卖给赵四。情况五:对品种发生误解。案例:某饭店去酒厂买酒,指定购买五粮液。酒厂在挑选散装酒时,误将茅台当做五粮液卖给了饭店。需要注意的是,动机错误不能构成重大误解。如:某药店认为2月后口罩价格会上涨,就在口罩生产厂订购了2000个口罩囤积起来以备销售。结果口罩价格2月后并未上涨,则该药店不能撤销与口罩生产厂的合同。

5,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为什么不构成重大误解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条件。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因此这个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就要看造成误解的原因了!如果相对人意思表示真实,而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造成“重大误解”则不会影响该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如果是由于相对人的原因造成行为人的误解,那么是否无效就有得商量了!我也不太懂,推测而已!
重大误解汇款能否构成不当得利,需要参考以下内容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下面四个要件: (1)一方获得利益; (2)另一方受到损失; (3)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一方获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其合法依据既包括法律的规定,也包括合同的约定。 重大误解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质量、规模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的行为。重大误解强调误解人的责任,不当得利强调不当得利人的责任。 重大误解行为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权,但受到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6,合同中的重大误解行为可撤销和变更吗

大河法律网讯】案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分析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1, 误解的事实是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合同订立后发生的出乎预料的事实不构成重大误解; 2, 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 3, 重大误解必须是本质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的本质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作出签订合同的决定; 4, 重大误解不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重大过失引起的,否则该当事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 5, 单方重大误解还必须是重大误解将使合同的执行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另外,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误解,还应当根据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所处的客观环境及其认识能力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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