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产品质量如何管控,农村电商模式下货品的质量和安全怎么把控呢
来源:整理 编辑:问船数据网 2023-02-17 00:04:56
1,农村电商模式下货品的质量和安全怎么把控呢
2,电商平台如何管控商品质量
电商平台产品的质量控制基础:商品必须来自验证过的工厂!我们都知道,任何一种产品,无论其通过实体店销售,还是通过电商平台来售卖,货物源头一定都是来自工厂。所以,对货源和工厂的控制,是基础。如果电商平台上的所有店家,在其任何一种商品上架前,都必须向电商提交货源(生产工厂/进口商)信息,由电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厂进行审核并验证信息真实性(非验证工厂的产品不准上架),那么将会为有效控制商品质量打下坚实基础。
3,电商仓储各类产品收货时怎么控制质量
1、加强入货管理是控制质量的第一步,因此很多企业都采用冠宇周转箱,这样能够从包装的完整性初步判断货物的质量。2、还有就是在仓储过程中控制好温度与湿度以保证产品质量,避免不当存储产生的损失。电商变化很快,如果一次做10年规划是有些多余的,如果是土豪的话没有问题。正常根据发展情况预算5年左右的销售增长量与sku增长。地堆区,存储区,卸货区,高位区,临时区,拣货区,验货区,打包区,纸箱堆放区,快递取件区,有需求来问我吧
4,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电商平台与人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有时候在网购的时候会发现买到的东西居然是假货,以下看看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1 1、平台在知道商品为假货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 2、平台在收到权利人合格的侵权通知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被投诉人。 3、平台应建立侵权投诉的机制,供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 4、依法向有权机关报告发现的违法情况;在收到有权机关命令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协助。 5、应对卖家的身份资料(包括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进行审查,在消费者购买到假货后的投诉过程中,应将上述资料向消费者披露。 (一)立法与司法 1、国内立法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网络假货问题成为公众对电子商务的关注点之一,对于这些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可适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进行规制。但是,对于网购中未直接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 早期关于网络平台服务商责任的判断,权利人和法院通常援引的条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第130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目前,国内直接规制用户利用电子商务销售假货行为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条例、司法解释。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的法律义务和责任问题,目前我国立法明确了以下内容: (1)仅承担身份审查义务,不承担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审查义务的界定应当全面考虑公平和效率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电子商务平台具有对卖家经营者进行身份认证的审查义务。同时,由于平台经营者对侵权现象的知道仅仅是概括性的认知,并非具体的知道,故电子商务平台不承担对假货的事先主动的信息审查义务。 虽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监控平台信息的义务。实则,这些法律要求平台进行事先审查的内容是指: (1)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社会稳定和涉及淫秽、色情以及暴力的内容; (2)是否存在国家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 (3)注册用户信息的真实性。其所指的监控信息并不包括信息、商品是否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事实上,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权属争议可能性、知识产权许可的存在等因素,要求电商平台主动审查商品是否为假货也是不现实的。 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审查义务在立法上和司法规则层面已基本形成共识。立法上,国家版权局草拟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等单纯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网络侵权条款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该款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负审查义务,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解释该条时,明确指出:“提供技术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普遍审查义务。” 司法上,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主动进行审查的,人民法院不应据此认定其具有过错。” 最高院明确指出:“不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试行)》第十七条规定:“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P2P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他人利用其服务传播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是否侵权一般不负有事先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电子商务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情况不承担交易信息合法性的监控义务,不能仅因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进行交易信息合法性的事前监控,或者客观上存在网络卖家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就当然认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因此,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一种,也不应承担审查义务。 (2)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 针对电子商务平台的假货现象,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是目前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货责任判定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款所指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实际参与交易、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销售者,而非中立的第三方平台,承担的是直接侵权责任。类似规定还见于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其明确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的,属于商标直接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该两款中,电子商务平台未参与销售环节,只为卖家提供中立的平台服务,其承担的是在知道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间接侵权责任。该条实际上借鉴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通知-删除”规则,是移植美国避风港规则的产物。此外,也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十六条后两款的知道规则借鉴了《德国规定信息与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立法》,反映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将德国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大解释到网络侵权领域。 从电商平台在合同中告知用户不得侵权、开辟投诉平台、制定售假处罚规则等行为可推知电商平台与直接侵权人之间并无共同的故意,亦无意思联络,主观上没有引诱、教唆或帮助卖家侵权的`故意,也未实施客观的引诱、教唆或帮助行为。 有学者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侵权是因为其未履行“采取必要措施”的法定义务,故与卖家的侵权责任是相互独立的两种责任,认为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的行为可能承担替代责任,且必须符合两个构成件:(1)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对直接侵权人具有控制的权利和能力;(2)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获取了经济利益。 但是,我国尚未建立起美国的替代侵权责任理论,不能仅仅根据电商从卖家处收取了费用而认定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电商平台收取的费用是提供电子交易的服务费,而非特定交易行为的费用。因此,我国电商平台也不承担美国司法所构建的替代责任。 关于卖家实际不构成侵权,但网络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措施后,是否应当对卖家承担责任的问题,目前我国立法认为电子商务平台不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其不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人民法院支持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抗辩,第七条规定:“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通知内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2011 年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要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既要防止降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认定标准,使“通知与移除”规则形同虚设;又要防止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第三方利用其网络服务侵权消极懈怠,滥用“通知与移除”规则。 (3)信息披露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的角度,注重网络交易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与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即平台在不能提供卖家信息时,应先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侵权卖家追偿。 (4)网络交易管理的新发展 近期,在“互联网+”行动下,国务院及各部门尤其重视对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的治理,颁布了多项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5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年施行的《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第二章是关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在协议中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平台内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管理制度,且各项管理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对通过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平台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办法》为营造更加成熟、规范的网购环境提供法律基础,要求电商平台承担更多的责任与义务。 对于食品、药品、化妆品等涉及公众生命、健康的特定商品的互联网经营行为,法律对平台赋予了更严格的责任与义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均要求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对入网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资质查验、实名登记,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 2015年11月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为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营造开放、规范、诚信、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要求落实电子商务企业责任。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加强对网络经营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广告推广等业务和网络经营者信用评级的内部监控制度,制止以虚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户信誉的行为,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实施侵权假冒商品信息巡查清理及交易记录、日志留存,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等责任和义务,配合执法部门反向追溯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侵权假冒商品经营者。指导和督促电子商务自营企业加强内部商品质量管控和知识产权管理,严把进货和销售关口,严防侵权假冒商品进入流通渠道和市场。落实网络服务商责任。督促网络服务商落实“通知-删除”义务,对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假冒行为的网络信息,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国内司法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电商平台对售假行为的责任主要为商标侵权纠纷,侵犯著作权、专利权的案件次之。此外,基于对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不同的审查难易程度,平台对专利权属的审查难度最大,其免责条件的范围也更大。 分析我国的司法案件的审理结果,可知: 首先,电商平台的性质不属于内容提供者、直接的销售者,其可能承担的是间接侵权责任。而平台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理由在于电商平台对卖家、店铺负有的监督、管理、审查义务。 其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其平台上的侵权不承担主动发现并处理的义务,但是应当为防止和制止知识产权侵权、销售假货等行为承担提醒告知的注意义务、提供消费者、权利人投诉渠道以及对卖家的身份审查的合理注意义务。 平台经营者的提醒义务表现为制定平台网络运营规则,并在规则中制定知识产权条款告知其平台上的卖家不得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信息。身份审查义务则体现在平台经营者是否依法审核了平台上卖家用户的身份证明、权利证明等资料,是否进行了实名认证手续。 最后,在确定平台是否承担侵权责任时,平台经营者可以根据“通知-删除”规则来主张免责,即平台经营者知道假货的存在后是否采取了断开链接、删除商品信息、下架商品等措施。 如果平台经营者收到权利人明确、具体指向侵权信息的警告函、投诉后,及时进行积极、有效的处理、回复,删除链接、关闭店铺等措施,则平台经营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2 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从合同义务上看,如果电商网站销售假货,消费者是有权要求退货的。对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要看电商网站之前是否做出相关承诺。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 1、假货的认定; 2、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假货的认定上,某些假货,例如化妆品与真品之见的区别比较模糊,而且缺乏专业的鉴定机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这个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例如最好选择电商网站的自营产品。目前有些电商平台开放给第三方商家,在对商品的把关上,不如对自营产品那么严格。消费者也应当有一定的防范意识。 如果最终诉诸法律,虽然成本会比较高,但是从法律条文方面看,消费者有法可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明确的条文支持消费者的维权。 虽然电商平台给人们带来了许多的便利,但是电商平台也有其弊端,假货频频通过电商平台进入市场,然后被消费者购买,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后应该通过以上维权方式积极为自己维权,切勿放纵这些违法行为。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电商平台治理假货采取的措施3 在电商平台买到假货怎么办 在鉴别假货的问题上,不建议采用事后维权的方式来解决。消费者在购买时,应该注意一些事前事项。 媒体报道称电商网站的供应商存在造假行为,而电商网站对消费者的投诉置若罔闻。如果不幸在电商网站买到假货,应当如何维权? 目前消费者在维权中最关键的环节是假货的认定;是否能够证明货品购买的来源。有些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后,把发票等关键证据丢掉,维权就会有一定的问题。 在退货问题上,法律明确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对于是否能够获得赔偿,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5,电商如何实现精细化管理
1. 采购;根据企业计划,选择优秀的供应商,供应商选择顺序依次为制造商-代理商-批发商-商贸公司,选择好的商品(销量大、毛利高、吸引人、价值高、名特优新)满足市场需求2. 仓库管理;确保仓库财产安全,准确掌握库存信息以及产品库位,提升仓库拣货发货的速度和效率3. 上架;调查研究消费者关注商品那些属性,客户关注的属性优先在WEB端展示,并提炼宝贝描述,突出产品价值和卖点4. 营销推广人员;熟知产品结构,熟知产品价值和卖点,根据产品结构比例和产品价值挖掘,做到精准营销,提升营销推广的ROI5. 客服;要熟知那些产品是活动产品,那些产品是目标性产品,那些产品是高端形象产品,熟知产品详细信息,熟知产品的卖点和价值所在,能够快速回答客户的问题,提供优秀良好的服务和激情,提高咨询转化率,树立公司良好形象6. 财务人员;能够熟悉的知道产品销售价、分销价、成本价,快速的算出公司的应收应付账款,给公司提供优化产品线的财务报告决策依据。要点;1.打造企业商品管理体系,建立适合企业的产品结构表和商品属性应用表2.电商企业必须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状况打造出一条从采购、入库、上架、推广、客服、售后到财务的工作流程和标准,提高公司整体营运效率,只要这样,整个公司才能形成整体作战的能力,避免出现一次大促导致物流出差率居高不下的,仓库出现有的产品严重滞销,有点产品又严重缺货,甚至财务人员很难核算盈亏的局面管理理论多,用起来不易。 首先 财 人 存 流 质 价 区 竞 福 回 .员工强则公司强.转载以下资料供参考 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理念,一种文化。它是源于发达国家(日本20世纪50年代)的一种企业管理理念,它是社会分工的精细化,以及服务质量的精细化对现代管理的必然要求,是建立在常规管理的基础上,并将常规管理引向深入的基本思想和管理模式,是一种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管理所占用的资源和降低管理成本为主要目标的管理方式。现代管理学认为,科学化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规范化,第二层次是精细化,第三个层次是个性化。精细化管理就是落实管理责任,将管理责任具体化、明确化,它要求每一个管理者都要到位、尽职。第一次就把工作做到位,工作要日清日结,每天都要对当天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处理等等。精细管理是整个企业运行的核心工程。企业要做强,需要有效运用文化精华、技术精华、智慧精华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只有深谙和运用管理精髓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才能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充分运用。它的精髓就在于: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 精细管理工程是指企业按照五精四细的思路与方法,对企业的管理进行精细化改造的工程。“五精四细”是精细管理工程的核心内容,其内涵是:(一)五精:1、精华:企业需要有效运用、创造、输出全球范围内的文化精华(含企业精神)、技术精华、智慧精华等来指导、促进企业的发展。2、精髓:企业管理科学众所周知,企业管理理论也已成熟,但深谙和运用管理精髓的企业家或企业管理者为数并不多,要想成为一个成功发展的企业,企业必须拥有那些为数不多的、深谙和运用企业管理精髓的企业家和一批企业管理者,只有这样,企业管理的精髓才能够在企业成功发展中得到充分运用忽然发展。3、精品:企业需要把握好产品质量精品的特性、处理好质量精品与零缺陷之间的关系,建立确保质量精品形成的体系,为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和创建品牌奠定基础。4、精通:市场似江河与海洋,企业和客户的产品、原料等物流是流出和流入江河与海洋的水流,企业需要精致打造畅通于市场的渠道,精致建好畅通于客户的管道。5、精密:企业内部凡有分工协作和前后工序关系的部门与环节,其配合与协作需要精密;与企业生存、发展的环境的适宜性需要精密,与企业相关联的机构、客户、消费者的关系需要精密。(二)四细:1、细分市场和客户,全面准确把握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企业发展战略和产品定位准。2、细分企业组织机构中的职能和岗位,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责权利明确、到位。3、细化分解每一个战略、决策、目标、任务、计划、指令,使之落实到人。4、细化企业管理制度的编制、实施、控制、检查、激励等程序、环节,做到制度到位。
6,对产品质量怎样控制
质量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根本,要提高产品质量,必须全员参与,每位员工都有义务和责任做好产品质量,并牢固树立质量意识,严格控制和执行好产品的操作流程。要求领导和每位员工全身心地投入到产品质量管理当中,把质量目标灌输到每个员工的心中。主要从进料检验、生产过程、出厂检验、售后服务等方面去控制,从而确保产品的整体质量。
进料检验(IQC):对所有进厂的原材料及零配件做到全检、抽检、分批检验。把不符合公司要求的不良品区分开,同时作出明显的标示。根据实际情节轻重给供应商开异常通知单,要求作出应急措施和永久性的改善措施。监督和追踪具体落实情况,严格作到不接受不合格品、不漏检不合格品、不传送不合格品。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号召全体员工、车间主任一起参与到质量管理活动当中。每一道工序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要求操作员工做好一个产品首先进行自检,再由车间主任检验,然后由质检专员或巡检进行抽检,杜绝不合格品出现,不让一个不合格品流入下一道工序。每个车间必须对待检品、合格品、不良品进行严格区分,防止相互混淆。车间的产品必须摆放整齐,保持干净、干燥。每个车间必须规范作业,严格做到不生产不合格品、不接受不合格品、不传送不合格品。
这个过程要从“人、设备、物料、方法”等方面去进行管理和实施,要求员工的技术、技能达到相关要求。相关部门应不定时对员工进行指导、培训,传授新的技巧及操作方法,规范产品的生产工艺。计量部必须随时保证机器、仪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生产用物料的性能必须达到产品设计的要求。
我们可以参考日本企业的管理模式:
以日立公司为例:日立公司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其具体体现是“3N、4M、5S”的质量管理模式。
“3N”是指质量管理的原则为“不接受(No accepting)不合格产品、不制造(No manufacturing)不合格产品、不移交(No transferring)不合格产品”。其目的是控制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确保经过每位员工之手加工的零部件达到100%的合格率,达到零缺陷的质量目标。日立要求每个操作者将“3N”原则铭记在心,以便使生产的各个环节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使生产全过程进入有序的良性循环中。通过执行“3N”原则,日立希望在每一个岗位上,每一个员工中牢固树立起“生产自己和顾客都满意的产品”的市场新理念,形成人人注重质量、环环相扣保证质量的有效机制。
“4M”是指对“人(man)、机器(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s)”4种质量管理要素的科学运用。即人——激发最大的竞争意识和质量意识;设备——保持最高的开工率和使用率;材料——达到合理的投入产出;方法——应用最佳的手段与途径。其中,突出对人的管理和发挥人的能动作用是“4M”的精髓。日立在中国的企业和日本日立在机器、材料、方法等方面基本上是相同的,唯一不同的是人的素质。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制造一流产品,就必须着力在“人”字上下工夫,变“三个一样”为“四个一样”,使“4M”都能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为此,上海日立电器公司确立了“以人为本”的建企方针。
“5S”是指进行文明生产的5个管理手段,即“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整理就是把要与不要的东西彻底分开,要的摆在指定位置挂牌明示,不要的则坚决处理掉;整顿是指一经检查发现未作标志又未被处理的物品,现场管理干部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清扫就是将工作场所、环境、仪器设备、材料、工具夹等上的灰尘、污垢、碎屑、泥沙等脏物清洗抹拭干净;清洁是指在以上三个环节之后的日常性维持活动,在每天下班前3分钟(或5分钟)实行全员参加的清洁作业,使整个环境随时都维持良好状态;素养就是培养全体员工的良好礼貌礼节、工作习惯、组织纪律、敬业精神。其目的是创造一个清洁、舒适、文明的生产环境,规范员工行为,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出货检验(OQC):出货检验是对生产的产品的总结。通过整个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的复检,是否达到客户的需求和期望的满意度。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和客户的要求进行检验。做到不漏检、不移交不良品、不接受不合格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售后服务:把产品交到客户手中,我们的工作还没有完成。还要求售后服务人员必须给客户讲解并指导产品如何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你的需求,我们知道;你的追求,我们创造”,我们要有这样的信念。为了满足客户对质量的苛求,应作到 “为伊消得人憔悴,衣带渐宽终不悔”。公司上下应全员参与,相互监督,共同为提高产品质量付出努力,只要我们向着同一个目标,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就一定能把产品质量提高,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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