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合同法的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可分为双方的重大误解和单方的重大误解。参考国外立法和国内审判实践,我们认为,双方重大误解应当具备以下几项条件:2:与合同订立时存在的事实有关。被合同双方据以错误判断的事实必须是在订立合同时存在的事实,而不是在订立合同后才发生的事实。这样的错误便不是对合同订立时所存在的事实的判断错误,而是对合同订立后将要发生的事实的判断错误。3:该事实必须是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假设在4月份,一位土地承包人签订一项合同,按当时的市场价格出售将在6月份收获的小麦,则订立合同时的小麦市场价格便构成了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基本前提条件之一。4:重大误解须是本质性的,一般误解不构成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是本质性的,是指表意人如不发生重大误解就不可能为该意思表示。实践中本质性的重大误解一般涉及行为性质、标的物、对方身份等重要因素。5: 受重大误解不利影响的合同方不承担重大误解发生的风险。换言之,重大误解与某一事实相关联,对于该事实发生重大误解的风险已被设想到,或者考虑到相关情况,该重大误解的风险应由重大误解方承担,此时该重大误解方不得请求撤销。6:重大误解非由表意人重大过失所引起,否则该表意人不得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单方重大误解除须符合上述各项条件外。但一方重大误解,另一方已依对合同的信赖行事时,除非另一方也发生重大误解,或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重大误解但未提醒,使对方一直处于重大误解之中,不得主张重大误解。

合同法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2,看看我这个合同怎么办

以合同记载为准。他提前收回可以要求减少租金,赔偿损失
该合同应该以三年的租期为准。 在2008年5月30至2010年5月30的具体时间中存在两处计算错误。 1、5月30日的对应届满日应为5月29日; 2、三年租期是一个明了的、不依混淆的意思表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不可争议的事实。而三年的起止日期,却是一个常因疏忽而非常多见的计算错误。法律上可以认为属于重大误解。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一项和《民法通则》第59条第一项之规定,你可以以“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
你签的合同就有问题 房主收回房子也有问题 就看你们俩 怎么商量的 要是按字抠 你还占一定的优势
1,合同上有没有写明可以单方面收回房子? 2,收回房子是否因为是政策方面? 如不是以上原因,房东属违约,。 合同不经解除,就是有效
提前一个月或者三个月再续签,如果不续签,你按时搬家,作好准备就行了,交还也要5月30日,提前交房回房产必须双方同意,否则,算纠纷,违约!但是否违法,要看其违约所造成即成事实的后果才能判定
不可以,这是违反合同约定的,是违约行为。一定要等到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到期才可以收回房子。

看看我这个合同怎么办

3,工程量清单重大错误

对于工程量,是招标人的责任,对于综合单价报价,是投标人的责任,在招标环节,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就招标文件中关于工程量清单计算与图纸不符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预备会时对以上问题进行书面答复,但原则上,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负责,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中的清单报价完全符合要求,中标后可以在施工时对超出工程部分进行索赔,对于建设单位多算的部分一般不会提出,所以,从这点上可以看出招标人对工程建设不重视或是没有经验,前期工作不认真往往导致工程问题较大。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明显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文件会要求投标人进行说明,施工方能中标,说明评标质量不高,或是总价基本合理。 根据你的描述,以上环节都没有对问题进行发现和纠正,到竣工时才发现,可见双方工程管理问题较多,施工方为中标报低价是合理的,但不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并且招标过程及各文体资料是要备案的,合同也必须要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不得就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和更改,就正常投标而言,这些投标人都要提前考虑到,不要等中标了才叫苦低了,这是不成熟的表现。 综上,双方问题比较多,都有责任,作为施工方,应就工程量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作为索赔的重点,而不是中标的单价,除非单价明显低于成本,但这同时说明评标存在严重问题,除非过低,否则索赔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施工方认为按清单计价量大,且混凝土板比较靠前期,能较早收回资金,走量可以报较低单价,但实际工程量小的多,施工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要求对管理费和部分措施费进行补偿(按施工组织计划多占用的资源成本及管理成本),不行的可以按合同对争议规定的进行仲裁或诉讼。 可追问,谢谢

工程量清单重大错误

4,什么叫做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所谓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构成要件: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到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这类合同多是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信息或交易经验而造成的,从而导致合同与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合同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如果仅仅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且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不应作为重大误解。同时,对订约动机的判断错误也不应构成重大误解。 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同时,误解还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 ,既要考虑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几个方面的因素,又要考虑因此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利后果。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将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 (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没有这种误解 ,当事人将不会订立合同或虽订立合同但合同的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重大误解 开放分类: 法律、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事由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重大误解 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就是很大的误解。
合同里的重大误解?你把你的误解告诉我听,让我来判断下是不是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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