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店药价由哪里规定药价太高

现在由个人,和进货价/市场预测,综合评估制定.

药店药价由哪里规定药价太高

2,药品价格涨过38算违法吗

药品价格涨过38%算违法。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药品价格一般高于市场价30%的,就算违法,价过高的,公民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举报投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药品价格涨过38算违法吗

3,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是否违法

商场毕竟是商场啊 你说一样的东西淘宝卖的便宜了 那商场是不是要起诉淘宝啊 那付出的成本是不一样的啊

价格远高于市场价 是否违法

4,药店卖药超出市场价多少算违规

一、一般不算违法。具体是需要实际情况而定。 1.依据《价格法》规定,一般药品实行市场定价,药店有权自行决定销售价格。但是作为消费者可以跟店家协商退货的,协商不成的话是可以向消协投诉。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依据: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5,国家对药品价格有明确规定没啊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附件: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颁布以来,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关于政府定价。列入政府管理价格的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允许药品生产经营者在不突破国家规定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具体价格。由于供过于求,多数生产企业均按低于国家规定的出厂价销售药品时,价格主管机关要参照其实际出厂价格,及时降低规定的出厂价格,并相应降低规定的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生产企业由于降价竞争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利润率标准,医药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指导企业调整结构,促进合理布局。生产成本上升、供不应求时,价格主管机关要适时提高出厂价格,并相应提高其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列入中央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代表规格品的价格,其他规格品的价格委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以下简称省级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的原则制定,并抄报国家计委和有关部门。   二、关于各类药品价格的制定。   (一)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出厂价格的作价公式为:无税出厂价=(制造成本+期间费用)÷(1-销售利润率)含税出厂价=无税出厂价×(1+增值税率)   1、药品生产企业期间费用和广告费的计算。期间费用以上年企业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的增减因素核定。期间费用中发生的广告费(包括推销费、宣传费等)的比重不得超过定价成本的10%。超过部分在核定价格时不予考虑。   2、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率。考虑到目前多数企业尚未达到GMP标准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中关于未达到GMP标准的药品的利润降低3个百分点的规定,从1997年起分步实施。即1997年降低1个百分点,1998年降低2个百分点,1999年降低3个百分点。   (二)各类药品(不含中药材及饮片)批发价格均应以实际出厂价(或进货价)为基础顺加作价。作价公式为:无税批发价=无税出厂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   药品批发企业制定批发价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药品批发企业凡从工厂直接进货的,必须以实际出厂价格加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凡从批发企业进货的不论经过多少环节,各环节进销差率之和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从工厂到批发之间最大进销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批发价格。   (三)各类药品零售价格,除国家明令放开的品种外,均需在购进药品的实际批发价格基础上,由药品零售单位(含零售药店、医疗机构的药房等)顺加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作价公式为: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格×(1+批零差率)   零售单位制定药品零售价格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药品的批零差率不得超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最大批零差率。   (2)列入中央和省级政府价格管理目录的药品可以低于但不得高于政府规定的零售价格。   (3)从生产企业直接进货的药品,只能在实际进价基础上加国家规定的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格。   (四)各类进口药品,需在国家或省级物价部门核定的口岸地平衡价基础上,顺加销差率制定批发价,在实际批发价基础上顺加批零差率制定零售价。作价公式为:   无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含税口岸地平衡价=到岸价×(1+关税率)×(1+增值税率)×〔1+经营管理费率(进口代理手续费)〕+各种杂费无税批发价=无税口岸地平衡价(1+进销差率)含税批发价=无税批发价×(1+增值税率)零售价格=含税批发价×(1+批零差率)   进口环节经营管理费标准,按以下原则掌握:(1)国内不能生产,医疗急需,必须组织进口的品种,适当从高安排。(2)国内已有生产,但疗效不稳定,需要部分进口的品种,适当安排。(3)国内已有生产且能够满足需要,尚有少量进口的品种,进口成本低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从低安排;进口成本高于国内同品种出厂价格的,按国内出厂价格安排。   (五)药品经营单位不同时间、不同渠道购进的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出现不同价格时,经营单位要按先进先出、售完为止的原则销售。从不同企业、不同渠道购进同品种药品,在批发企业和零药店,允许有不同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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