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什么不属于重大误解

不属于重大误解。其一、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你的行为是属于操作上的失误,而非对行为内容的认识错误。其二、未出现重大损失的后果,谈不上重大误解。
质量、规模等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对方当事人以及标的物的品质,是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所以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如果行为人对商品价格产生误解重大误解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行为的性质,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的行为,而不是不当得利。重大误解行为人有撤销权,某甲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从行为成立起1年内。所以,但受到时间限制。重大误解强调误解人的责任,不当得利强调不当得利人的责任

为什么不属于重大误解

2,找一律师免费服务下如何才能构成法律上的重大误解

《民通意见》 71.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1)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①表意人发生内容错误、表示错误、法律行为性质错误、当事人特征错误等重大错误;②因为错误,致使其表示出来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③表意人因错误遭受较大损失。 【特别提示】关于标的物错误,强调两点:①对于标的物的错误须为“性质错误”而不能是“价值错误”。(a)性质,指标的物具有的,对价值产生影响的事实上、法律上的特征及关系。对于决定价值之成因的性质错误(若属重大)构成重大误解(见【例9】)。(b)价值并非性质,而是性质产生的结果。对于标的物价值的错误属于交易风险,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0】)。②对标的物性质的错误,限于“法律行为作出时”发生的错误,对于未来发生情况的错误认识,属于投机的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11】)我是律师港湾的律师,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追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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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法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你好!  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  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  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
就是通常的误解 歧义思维 再者是故意误解 和国外法律比较 还有法律不健全的原因

民法的重大误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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